【明報專訊】23年前一宗發生在廣西崇左縣(現崇左市江州區)的女童被姦殺案,不僅奪去了一條寶貴性命,更構成一場冤獄。因涉案而被判死緩的被告黃志明,經多年的上訴、重審後,終於在今年沉冤得雪。他上周五(28日)收到法院的判決書時,不禁手在抖、淚在流,只因如今的他雖然已經無罪,但當年被控包庇罪獲刑的弟弟黃志軍卻已因病去世。
「這真是我一生中最開心的一天!」拿荍鴽P無罪的判決書後,現年43歲的黃志明終於吐了一口鬱結在心中多年的冤氣。「那時候,我還不到20歲,弟弟剛17歲,可現在弟弟已經因病去世,我也成了大叔」,現已人到中年的黃志明,於1995年4月16日被捲入一宗13歲女童的姦殺案,改寫了他的上半生。
根據當年公安機關調查,年僅13歲的李姓女童被人發現赤裸伏屍在一處山嶺,並確認其生前曾遭性侵,身上有20多處刀傷。警方在一份破案報告中提到,警員在查到黃志明時,發現其神情緊張,「手腳發抖」,警員「慧眼識真兇」,加上在黃的左膝發現有兩處新的傷痕,便認定其與案有重大嫌疑。
同年4月25日,黃志明被收容審查,6天後自述招供承認姦殺李女;之後他接獲弟弟黃志軍託人帶到看守所的字條,茖鉹ㄜn認罪;黃志明遂於10天後翻供,而其弟則因涉嫌包庇罪被捕。
1996年1月,檢察機關以故意殺人罪、姦淫幼女罪對黃志明作出起訴,並以包庇罪控告黃志軍。起訴書指,黃志明於1995年4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從打工地方回家吃午飯後,拿了一刀具邊削梨邊走到田間時,發現獨行的李女,於是將她拖至路邊樹叢強姦,再把她殺害滅口。惟當年公安機關搜獲的涉案兇刀,以及掛在刀柄上的皮質飾物,均未有驗出死者的血漬。
該案於1997年7月14日作出一審宣判,黃志明被判死緩,而黃志軍因包庇罪被判5年有期徒刑;翌年上訴至廣西高級人民法院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在20多年間,一直為黃志明進行辯護的代表律師,每次均以行兇刀具及相關證物未有驗出死者血液,以及刀具與傷處並不琣X,加上案發時間的矛盾等疑點作出辯護,但都一一被駁回。及至2013年1月25日,黃志明在減刑8次後刑滿獲釋,但他仍堅持續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2017年12月15日,最高法院送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廣西高院立案再審。今年7月19日,檢察機關認為,該案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改判黃志明無罪。
「弟弟是因為我沒有犯罪,才遞送字條」,如今黃志明雖然回復了清白之身,但冤案害慘其弟的事實卻改變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