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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民族黨被禁 向其付款借場皆犯法

【明報專訊】港府周一早上在憲報刊登號外公告,保安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的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李家超早上會晤傳媒時表示,經過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主任意見及民族黨申述後,決定根據《社團條例》,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秩序、保護他人等,行使命令,直言「香港民族黨今日就是非法社團」。

他指出,民族黨幹事或成員可在30天內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惟上訴期間保安局長的禁令保持有效。

李家超又說,涉及非法社團罪行即時適用,包括管理及協助管理、以非法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提供場地等,刑罰包括罰款或監禁,其中監禁最高2至3年。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圖)表示,暫時不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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