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簽署了先租後買的汽車合約(Lease Agreement)後,未到合約截止期就提前還車,租車信貸公司向其追收1.6萬元的違約金遭拒絕。華裔男子聲稱他沒有簽署合約,並指車行經紀答應他提早還車也不會有事。安省法院法官認為,既然華裔男子已經在合約上簽字即是認可了合約,就必須按合約行事,判罰華裔男子不但要退還1.6萬元,還要付4500元堂費。
判退還1.6萬元兼付堂費4500元
2016年1月,華裔男子在豐田車行看中一款Lexus ES350房車,於是與豐田信貸(Toyota Credit)簽署租賃協議,租賃這輛房車,租賃期為4年。合約內已寫明,如果華裔男子提前還車,必須要根據還車日期支付相應數額的違約金。
才駕駛了大約七、八個月之後,華裔男子就將車還給豐田車行。
豐田信貸根據租賃協議提前終止了合約,並要求華裔男子支付汽車的價值與華裔男子已支付的租金間的差額,即16,215.9元。
華裔男子不服向法庭興訟,結果在一審中輸了官司,被勒令補上那1.6萬元的餘款,還被判罰多交4500元作為堂費。
華裔男子又向地區法庭申訴,承認他作為承租人的簽名出現在租賃協議上,並且與經銷商內部文件上的簽名相符,但他又說他實際上沒有簽署租賃協議,而且他還聲稱,當時他與Lexus車行的經紀談租賃汽車時,對方口頭答應他,如果提早還車,不必支付任何罰款。
地區法官仔細審核所有的文件和口頭證據後認為,豐田信貸出示的租賃合約上的簽名,的確是華裔男子的簽名,他要對提前還車所造車的後果負責。上訴庭法官最終維持了一審法官的判決。
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門先生稱,他接觸過不少客戶對自己的簽名採取很不負責的態度,結果事後發生糾紛時處理起來非常麻煩,全是糊塗帳。
「比如說在買房子的時候,為了搶柯化,買家就同意不驗房,不查房屋的保暖程度或者漏水情況等。住進去之後,發現一堆的問題,這時候就開始『撒野』。事主說地產經紀沒有向他解釋清楚相關的事項;地產經紀則聲稱已經講解,否則事主不會簽署合約。」
門先生表示,這樣的案子相當不好斷,如果能夠在一開始的時候,事主不要輕易下筆簽字,就不會搞出後面一大堆的麻煩事。
「我還見過更奇葩的事主,一些圖省事的房東,不懂英文,竟然叫租客自己去網上下載英文的租約範本,打印出來兩邊簽字。但沒想到租客心眼壞,把租約的條款給改了,改得對自己非常有利,對房東非常不利。後後鬧出糾紛的時候,大家把雙方的合約拿出來一看,好了,房東只能吃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