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有關僱員假期的條例主要有《僱傭條例》及《公眾假期條例》,前者沒條文規管僱員在打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而《公眾假期條例》則僅處理「增補」或「取代」法定假期。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兩項條例均不賦予特首在颱風之後有權宣布假期;若僱員因交通及環境問題未能上班遭僱主懲處,可入稟勞資審裁處追討。 郭榮鏗倡引《緊急例》 湯:用於動盪 根據勞工處《颱風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則》,各行業工作性質和要求不同,一些基本服務在惡劣天氣下需維持正常運作,立例規管僱員在颱風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並不切實可行」,條例亦沒有處理打風後僱員需要上班與否的問題。而《公眾假期條例》列明,需由立法會決議,賦權特首藉憲報刊登命令增補或取代「指明的日子」,湯家驊稱,上述條例僅處理經諮詢後更改的「法定假期」,但沒有賦權特首新增假期。 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建議,特首可考慮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規例條例》,以緊急情G或危害公眾安全為由,宣布香港仍處於如8號風球的狀態而停工,「今天上班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情G」。但湯家驊指有關條例僅適用於暴動、戰爭等大動盪事件以「戒嚴」,任何人違反會有刑事責任,「颱風後情?未去到僱主要僱員返工便抓他坐監,香港不是極權社會」,故認為條例亦不適用。 遇事缺勤被罰 可入稟追討 湯又稱,若僱員因交通關係未能上班,遇事故不能履行責任卻遭解僱、扣人工等,可入稟勞資審裁處,以僱主違反僱傭合約為由循民事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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