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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早前被取消議員資格的梁國雄,遭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入稟追討275萬元議員薪津等。有律師指由案件入稟後開審,若上訴至上訴庭及終審法院,整個過程可歷時4至5年,若被告在終審被裁定敗訴後仍拒絕還款,行管會可向有關人士申請破產。根據法例,被頒令破產的人不能參選立法會。 律師文浩正指出,由入稟至案件開審,中間已需時1至2年;而若被告敗訴要上訴,上訴庭的審訊亦可能排期至1年半左右的時間;而若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又需再待約1年半才能開審。文指倘若被告最終敗訴,而又不願意還款,原訴可向法庭申請將被告破產,破產的程序一般半年內可處理。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被法庭頒令破產人士將喪失選舉中獲提名為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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