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已故知名教育家陳樹渠妻子、寶聲集團前主席陳麗玲於2007年10月去世前兩天,透過由她持有的公司與花旗銀行訂立9張累計期權合約,最終出現虧損。陳名下公司一方不滿花旗未有向陳解釋累計期權的重大風險,興訟索償約5億元。高院昨頒下判辭,指陳為有主見及自信的投資者,會要求銀行職員不要干預其投資決定,且合約條款列明花旗毋須就投資建議承擔法律責任,裁定陳一方敗訴,須付訟費。 官:陳對花旗所提風險不耐煩 原訴為陳麗玲名下的公司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Shinni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及Bonds & Sons International Ltd.;被告為花旗銀行及其客戶關係經理麥倩筠。案中受爭議的9份合約,涉及中石化及中石油等股份,當中3份合約的股價已於即日達至取消價而被終止,另外6份合約則於翌年1月終止,其間股價下跌招致損失近5億元。 原訴早前質疑花旗未有解釋風險,惟高院法官昨於判辭中指出,陳有逾30年的投資股票經驗,為一個有主見且自信的投資者,證供顯示她或就花旗所提的風險感不耐煩,亦無要求花旗解釋。法官又指出,陳當時對於股票市場的前景相對樂觀,才會投資累計期權,認為花旗並無違反其職責。 花旗集團發言人表示歡迎高院裁決,認為判決證實花旗集團及其員工已經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定和監管職責,並且該有關累計股票期權投資的出售也是恰當和合理。 【案件編號:HCCL28/08、HCCL28、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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