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提供「代客探監」服務的公司東主及5名員工或義工,透過報稱是囚犯「朋友」到監獄探監,早前被裁定串謀欺詐懲教署罪成,其中4人上訴亦被駁回,公司東主及其中一名員工其後不服再提上訴。終審法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指出,「朋友」的定義應從囚犯的角度看,故應包括按囚犯及其親戚要求前往探訪的人士,裁定兩人上訴得直。終院更指本案中根本無證據顯示兩人涉及不誠實或串謀,對他們被控以串謀欺詐罪感驚訝。
律政司:尊重裁決
律政司昨回覆指尊重終院的裁決,並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和主控官報告,以考慮是否需要作任何跟進。本案上訴人為曙光用品公司東主溫皓竣及員工關巧用,控方案情指溫於2011至2012年安排同案被告,代客到荔枝角收押所探監,涉及31名被羈押囚犯。
上訴庭早前裁決指出,《監獄規則》立法原意是維護監獄內秩序及防止罪案,法例容許囚犯親友探監,目的是令囚犯能與外界保持接觸,以助他們更生及適應獄中生活,故朋友必定是囚犯所認識的人。惟終院法官昨於判辭中指出,將立法原意與收緊朋友一詞定義混為一談,並不合邏輯,認為給予一個較廣闊定義,並不會對秩序和紀律構成任何負面影響。終院法官更表示,上訴庭提及更生事宜,是混淆等候審訊人士及已被定罪囚犯的分別,前者在無罪推論原則下,根本毋須更生。
指懲教署無就「朋友」訂立準則
終院法官續指出,「朋友」一詞在字典中有非常廣闊意思,由有親密關係的人至只見過一兩次的陌生人,亦屬朋友,有時更會用以形容一些非朋友關係,例如律師之間稱呼作「學友」(my learned friends),並不代表兩人間有確實的個人友誼;現實中如何去衡量一個人為朋友,如facebook朋友是否朋友、筆友是否朋友等,懲教署對此並無準則,懲教人員亦難以透過審視探監者與囚犯的關係有多親密,去界定他是否屬朋友。
指親友或不能親訪 代探者應視朋友
終院法官認為,事實上囚犯親友可能會因生病、不在港等原因不能親自探訪,如囚犯的祖母因傷殘未能去監獄,只要她所託的人是合法及真誠地替她去探監,那該朋友便應被視為囚犯的朋友。終院法官因此裁定,除囚犯認識的人外,朋友亦應包括按囚犯及其親友要求前往探訪的人、透過探訪向囚犯提供精神及物質支援、以及囚犯願意會見的人。而就本案情况而言,兩名上訴人已屬朋友範疇,故裁定他們上訴得直。
可能自覺朋友探訪 非不誠實
終院法官更在判辭末段提到,懲教署從無就「朋友」兩字訂立準則,兩人可能由始至終均認為自己是以朋友身分去探訪,故無不誠實;而相關探監文件只能填「家人」或「朋友」,故兩人雖來自同一公司、同樣填上朋友身分,亦不足以指證他們是串謀,直言對他們被控以此罪行感驚訝。
【案件編號:FACC6、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