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退休警長26年前以200多萬元購入長沙灣樂年花園一單位,惟因當年將近退休,擔心無法借得按揭,遂將當時23歲的兒子列為業主之一,讓兒子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現已76歲的退休警長稱兒子一直拒絕交出業權,日前入稟高院要求法庭宣告他為單位的唯一業主,要求兒子交還業權及賠償。
臨退休買樓 原訴付全費
育有兩子的原訴黎漢添於入稟狀指出,1994年他52歲,任職警長,將於1997年退休。當時他希望購入樂年花園一單位,惟因將退休,擔心申請按揭有困難,遂將被告黎子能列為業主之一。原訴稱當時已清楚向被告表示「因為我就嚟退休,銀行唔借錢,所以先加你個名落去」;被告亦表示明白自己是以信託形式持有單位。
其後原訴以200多萬元購入單位,所有費用均由原訴支付。惟原訴指出,他多次要求及發出律師信下,被告仍拒絕將業權交還,令原訴蒙受損失。根據網上資料,樂年花園鄰座同一單位去年以680萬元售出,平均呎價9800多元。
【入稟編號:HCA7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