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導遊帶內地團到灣仔金紫荊廣場遊覽,與一名團友跟廣場內擺攤的攝影師爭執,女導遊用雨傘襲擊及拳打攝影師的面部和頭部,昨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罰款4000元。辯方求情時承認被告當時行為過火。 官指證供違常理 裁判官指出,被告彭愛聰(43歲)的證供有違常理,故不採納其證供,而被告屬初犯,故以罰款處理。辯方求情指出,被告在事件中亦有受傷,是次並不屬於欺凌事件,被告認為有不合理地方,上前與事主理論,但承認採用了不恰當及過火行為,希望法庭考慮到事主傷勢並不嚴重,這類案件多半以簽保守行為了事,望法庭予以輕判。 【案件編號︰ESCC31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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