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提到,特首離任後首年不得接受聘任或出任商業機構董事,非牟利機構則屬例外。而梁振英任董事的兩間公司均在他出任董事後才新增公司宗旨,列明是非牟利。有律師表示,非牟利公司成立後才新增公司宗旨的情G較為少見。 根據該指引,特首離任後首年不得接受任何聘任工作,不論是全職或兼職,亦不可出任商業或專業機構董事,第二及第三年則須先作諮詢,惟接受非牟利或慈善機構委任則例外,毋須徵詢意見。 非牟利未必是稅局認可慈善機構 律師梁永鏗解釋,非牟利公司在成立後才新增公司宗旨的情G較少見,「通常公司在成立時會寫明用來做慈善,或用來做推廣一些活動」。他補充,部分公司會在章程內寫明董事不分紅、不賺錢等,卻未必申明公司屬非牟利性質。但公司若要向稅局申請成為免稅的認可慈善機構,就要在公司宗旨寫明與慈善相關。 梁永鏗補充,若非牟利公司並非《稅務條例》第88條指定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團體,收取捐款及資產餽贈等可能需繳稅,向這些非牟利公司捐款的人亦不能申請扣稅。 翻查資料,《稅務條例》第88條列明,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團體可獲豁免繳稅,而稅務局一般在4個月內回覆申請是否成功。記者曾以兩擔保公司的中英文全名搜尋,未能在稅局網頁內的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及慈善信託名單找到相關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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