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傳媒揭發前特首梁振英自8月底出任兩間擔保公司董事,特首辦表示在報道刊登當日收到有關書面通知,梁則指兩公司屬非牟利。惟本報發現兩間公司於9月15日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加入公司宗旨包括逾20項條文,申明公司為非牟利。前特首辦回覆本報稱,特別決議是把兩間公司的工作具體化。
明報記者 羅霈潁
前特首辦回覆本報稱,非牟利工作一直是成立該兩家公司的宗旨,而以有限公司方式成立非牟利組織是普遍做法,兩個特別決議的目的是把兩間公司的工作具體化。前特首辦另提到梁振英已按規定在加入兩間公司後盡快通知政府,政府若有任何查詢,梁振英會清楚回覆。
特首辦回覆表示,政府正處理該宗個案。
傳媒揭發任兩公司董事 同日申報稱非牟利
《香港01》本月11日報道梁振英在8月31日獲委任為「大灣區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及「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香港中心有限公司」兩間擔保公司的董事。特首辦其後表示,梁振英已於在傳媒報道當日向政府提交書面通知,梁稱兩間公司為非牟利。前特首辦表示梁振英不受薪及不分紅。
新增宗旨逾20項 辦活動出版收捐款
本報發現兩間公司在梁振英向政府申報後4日,即9月15日通過特別決議(Special Resolution),修改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新增公司宗旨(Objects),公司註冊處在9月18日收到有關文件。文件又顯示,兩間公司新增的公司宗旨逾20項,包括以非牟利形式推廣大灣區及一帶一路發展,公司會舉辦活動、出版、研究、籌款、收取捐款及資產餽贈等(詳見表),文件由梁振英簽署。對比兩間公司的舊有公司章程,未見公司宗旨條文。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質疑,梁振英有意隱瞞兩間公司性質,並懷疑公司原屬牟利,直到被傳媒揭發才修改公司性質為非牟利,「如果間公司本是牟利,他是董事,就是要尋求委員會的意見,但他沒做到,直至9月中才改公司章程」。他又說,曾去信特首林鄭月娥和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主席廖柏偉,查詢有關申報,惟對方只引述相關指引作回覆。
謝偉俊﹕縱屬「補鑊」仍可接受
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出,即使梁振英是在傳媒揭發事件後才「補鑊」,但若新增的公司宗旨能使公司性質更清晰,則可以接受和理解,「要視乎最先沒有寫(公司宗旨)的原因。但改的時間與傳媒的揭發這麼巧合,我相信都是有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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