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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被拘留者要求 可獲三餐衣物

【明報專訊】近年有社運中人被捕後,投訴在警署拘留期間,長時間不獲供應食物,或只提供黑色膠袋擋風以及拖延落口供等。根據《警察通例》第49章「被警方拘留人士」,列明「值日官須確保在被警方拘留人士提出要求時向該人提供食物和水」。

拘捕後須盡快記錄一切說話

翻查《程序手冊》同一章節,列明警方每天要為拘留者供應三餐膳食及飲品,在餐與餐之間,被拘留者亦可要求提供飲用水,「如某人在被警方拘押時看似極需進食,而值日官也認為無必要讓他苦等下一次供膳時間,可特別為該人訂購膳食」;如值日官同意,被拘留者更可要求外間送來食物。《手冊》亦指出,被拘留者「可能需要額外衣物保暖或於出庭時為保持儀容而穿著」,可透過警方聯絡其親友提供所需衣物。

而警務人員押送剛被捕者往警署後,「必須即時或盡快將該人的一切說話記錄在記事冊內」。在調查較嚴重或複雜的案件時,值日官須盡快處理可能獲准保釋或釋放的人。

規定每小時巡羈留室一次

早前亦有數宗被羈留者在警署內自殺的案件。《警察通例》第49章規定,值日官須每小時巡視羈留室最少一次,巡視後須於記事簿記錄;如羈留室與報案室並非直接相通的警署,值日官須命令一名警員每隔不多於25分鐘查看被羈留者一次。明顯或已知有自殺傾向的被羈留者,須列為「特別看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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