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去年農曆新年旺角大衝突期間,一名警員向天連開兩槍示警,警方調查後稱警員開槍屬合理亦沒違反《警察通例》。本報翻查警方《程序手冊》,發現有章節提及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要審慎評估,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本報再向警方查詢當日警員有否違反《程序手冊》,警方重申該人員未有違反《警察通例》。
明報記者 張煒明
警方回應時重申,該名警務人員在處理暴亂期間,為保護同僚免受生命威脅的襲擊及自身安全使用槍械。警隊經調查後確認該警員根據警隊的武力使用守則,當時在別無其他選擇下使用槍械,屬合理及恰當,亦沒違反《警察通例》。
警例﹕溫和武力不能平暴亂 方可開槍
翻查《警察通例》第29章《使用武力及槍械的使用》,警務人員可在數個情G下使用槍械,包括保護任何人免受生命威脅或身體受到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而有理由相信剛犯了嚴重暴力罪行的人;平息騷動或暴亂,但只有在不能以較溫和的武力來達到其目的時,才可使用槍械。
至於《程序手冊》在同一章(即第29章)第10段則提到「在鬧市開槍」,表示警務人員在鬧市開槍,可能危及無辜途人的安全,「因此,這類開槍事件需要審慎評估。現行的槍械訓練規定人員必須克制,避免傷及途人。如可能傷及途人,便不應使用槍械。人員應視線清楚無阻才瞄準目標人物開槍,亦要顧及子彈反彈或射錯目標的危險」。
民權組織倡公開爭議個案報告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表示,警槍作為一種致命武力,應留作最後可使用的武力方法,以制止危及生命的行為,而且《手冊》指明在鬧市開槍要顧及途人,以及要針對目標人等,如有警務人員向天開槍,流彈會傷及無辜市民,恐怕有違警方指引。王又認為,警方應在訓練及指令清楚告訴前線警員,槍械作為致命武力,不應用作示警用途。對於社會有爭議的槍械使用個案,警方應公開調查報告,讓公眾得知有關個案是否違反指引及背後理據。
退休警司:難寫所有情景 靠現場判斷
港大犯罪學中心名譽研究員、退休高級警司何明新表示,《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提及的是普通開槍原則,難以將每個情景寫入警察通例,要靠警員每年的槍械訓練及現場判斷,決定應否及如何開槍。
「射身體中央」減威脅 非手腳
另外,坊間亦有人認為警務人員即使開槍應「射手射腳」,但《手冊》第29章第9段列明,開槍瞄準手或腿部,「雖然符合人道立場,但絕不等同『最低限度武力』」,又稱下肢或手臂受槍傷的人,仍可能對其他人構成危險或威脅。《手冊》又稱,很多警務人員以為開槍射向目標人等身體會遭受批評,但其實射向身體上「面積最大而可見的中央部分」是合理的,現行的槍械訓練亦是根據這個原則。
曾負責警隊槍械訓練的何明新說,1980年代的槍械訓練已要求警務人員射擊目標人等重要位置,目的是停止對方的兇暴罪行,如只射擊手腳,射中的機會較低,「如果佢右手隊M,你打佢左手,佢依然可以斬落去」,因此應該「打心口重要位置而停止佢成身動作」,據他了解有關要求至今未變,做法亦與外國如英國及新加坡警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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