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酒後駕駛被定罪的銷售員,不滿被同時控以沒有第三者保險駕車罪,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認為案件影響深遠,遂交予上訴庭,昨日聽取雙方陳辭,決定押後頒下書面裁決。上訴人指出,根據相關條文,不應基於駕駛者的身體或精神情G而將其第三者保險視為無效。 法庭:影響重大需時考慮 上訴人羅永輝,於去年4月22日駕私家車途經渡船街與山東街交界,遭警員截停,驗出呼氣酒精含量超標近一倍,後承認酒駕及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罪,兩罪各罰款5000元,另停牌半年及一年。上訴庭昨批准羅永輝推翻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罪的認罪。 上訴人指出,根據《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12條,不可以因駕駛者的身體或精神狀G而拒絕賠償第三者保險,而酒後駕駛影響駕駛者的身體狀G,因此即使駕駛者是酒後駕駛,其第三者保險保單仍然有效,政府不能因酒駕而控告無第三者保險車輛罪。 惟律政司一方指出,有關條例指出酒精超標駕駛屬於違法行為,相關的第三者保險於酒駕後會被視為無效。上訴庭認為本案裁決會影響廣大司機,需時考慮,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案件編號:HCMA47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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