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940年代從影的資深女演員白荻(原名陳白荻)早年與侄女聯名購入尖沙嘴一單位,惟侄女指白荻當年並無出資買樓,她只是心想白可「幫手睇住間屋」,才讓她作聯名業主,強調白並無業權,興訟要求白把該單位轉回其名下。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裁定侄女敗訴,須向白荻支付約34萬元租金收益及訟費。 涉案單位位於尖沙嘴夏蕙閣,實用面積248呎,3年前入稟時估值約270萬元。法官在判辭指出,白荻所出示的合約是有力證據,當中顯示原訴陳硯與白荻於1990年各出資5萬元開設時裝店,白每月可獲3000元,作為她為店舖推廣等的報酬,涉案單位亦是由時裝店所賺取的盈利所支付。原訴方聲稱該3000元款項是供當時陷入財政困難的白荻的「零用錢」,惟法官認為以當時的經濟環境,給予如此巨額零用錢並不尋常。 物業維持二人聯名 法官又指出,原訴從沒向處理購入該物業事宜的律師提及,白荻只是負責「睇住」該物業、並無業權,認為該說法未有證據支持,裁定原訴敗訴,物業繼續由二人聯名持有。 【案件編號:HCA68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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