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七警案仍可上訴 學者:特赦違法律原意
【明報專訊】《基本法》第48條(12款)列明,行政長官有「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的職權,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出,「特赦」的原意旨在處理用畢所有司法程序下的特別情况,如「冤獄」或人道情况;張達明認為,若當局赦免七警刑期將是「匪夷所思」,亦偏離法律原意。
張達明認為,七警案本身仍未通過所有可行的法律程序,現尚在可考慮上訴的階段,加上本港從不會直接就法庭判決的案件輕易特赦,「如果此案是具有特赦的理據基礎,當初律政司就不會決定提控」,此案並沒有可「特赦」的元素。
張達明:應用於「冤獄」或人道情况
張達明表示,若有案件在用畢應有的法律程序後,發現有確切證據證明被定罪的犯人是「含冤」,有關的赦免程序方會啟動;人道理由方面,若有「罪行特殊」的犯人的醫療情况不理想、瀕死階段,行政長官亦可運用權力考慮赦免,但仍要綜合案件整體的特殊情况考慮,「不是想赦免就可」。
本港九十年代初廢除死刑,當時總督會同行政局曾赦免有關罪犯的死刑,改判終身監禁,但當時因謀殺罪判處死刑的少年犯,則須待成年後等候英女王決定往後的刑期,回歸後首任特首董建華則曾依《基本法》第48條(12款),為當時仍未訂刑期的罪犯訂監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