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屯門及荃灣裁判法院於兩周內,先後就兩宗露營車經營者被票控無牌經營旅館的案件,作出不同裁決,一宗罪成一宗脫罪。大律師陸偉雄認為情G並不理想,律政司或可就荃灣法院一案作案件呈述,由上級法院釐清「處所」的定義,供下級法院作指引。他指出,因屯門一案的性質類同,該案被告打算上訴,律政司或須考慮哪一案件較有代表性,再決定是否須待該案完成上訴後再提案件呈述。 天水圍案官指不限建築物 民政署去年「放蛇」,並票控提供出租露營車服務的天水圍名樂漁莊無牌經營旅館,屯門法院上月22日裁定該公司罪成,判罰款2萬元。辯方爭議涉案露營車並非《旅館業條例》中的「處所」,惟裁判官水佳麗裁決時表示,條例的立法原意是保障入住者的安全,故「處所」不局限於建築物內的地方,應將之詮釋為提供住所的範圍,又指有關露營車備有廚房、洗手間等設施,與一般旅館無異,故認為露營車屬條例中的「處所」,遂裁定被告罪成,公司代表稱將會上訴。 至於大嶼山塘福營地的案件,暫委裁判官詹俊祺昨稱《旅館業條例》並無提到「處所」涵蓋車輛等建築物以外範圍,而涉案露營車連接營地的裝置可輕易拆除,該車亦曾駛離營地,故認為該車為動產,不屬法例所指的「處所」,亦不受條例約束,遂判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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