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進黨立法委員段宜康(上圖)前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不實爆料,指以無黨籍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候選人林滄敏共用藍營金主,黃憤而提告,台北地院認為段宜康未經合理查證,昨依違反選罷法判他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全案仍可上訴。未來段若被判有罪確定,受褫奪公權影響,將失去立委資格。 法官批判段宜康,認為他是具相當政治影響力的立委,卻恣意利用網路散播的普及與快速性,未經合理查證就公開傳播未經證實之事,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並妨害選民投票的正確行使,影響國家選舉公平性,實有未當。 段宜康昨天在臉書表示,「影響選情?哈哈哈哈!選前民調支持度0.3%的候選人,我影響了什麼選情?媒體要我回應,只能說:『恭喜起訴我的台北地檢署,得到台北地方法院各位法官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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