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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珠因藐視法庭罪被罰款20萬元,她在庭外表示對毋須坐牢感到鬆一口氣。(章淑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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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事件導致顧瑞英(左)與女兒林明珠聲譽受損,已屬懲罰,判處兩人各罰款20萬元。(章淑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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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明珠偕母藐視法庭各罰20萬 官:非允富人「買」自由

【明報專訊】已故麗新集團創辦人林百欣三太顧瑞英及女兒林明珠,因沒依照法庭命令向清盤人交出高發發展有限公司帳目及核數文件等,被裁定藐視法庭罪罪成。法官昨強調非允許有錢人以金錢「買」自由,但二人遭激烈的家族鬥爭蒙蔽雙眼,考慮到林事後親自找尋相關文件,免除二人入獄,判處她們各罰款20萬元。

官指家族鬥爭蒙蔽 林明珠﹕鬆口氣

顧瑞英及林明珠昨表明滿意判刑,不會上訴,並願意支付訟費。林明珠在庭外說,判刑前感到緊張,已做好心理準備,聞判後鬆一口氣。

官﹕事後主動執行命令 信改過

法官認為,林明珠誤把清盤人的要求視為家族成員間的爭產糾紛之一,遭家族鬥爭蒙蔽雙眼,但林個人的誤解不應被視為藐視法庭的藉口。法官原打算判處二人入獄3個月,指本案涉及兩名出身名門望族的有錢人嚴重違反法庭命令,導致清盤人只能取得30%所需文件。林及顧無疑自招嫌疑,但事件對清盤人造成的實際影響不大。林事後曾前往上海找尋相關文件,執行法庭命令,相信兩人已真誠感到後悔,不會重犯,故判處她們罰款。

【案件編號:HCMP27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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