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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部表明一個未完備的移民申請,不算是一個正式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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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婦填漏表難翻案子失移民權
未成年子女定義改 再遞表已失效

【明報專訊】聯邦移民部曾於2014年修改永久居民申請人未成年子女的定義。一名育有18歲以上兒子的華裔女子﹐於新例生效前入紙申請永久居民身分﹐但由於申請表欠缺2份表格而被移民部退回﹐當女子第二次提出申請時﹐新例已經生效﹐在新定義下﹐當事人的兒子再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資格。女子提出司法覆核﹐但最終被駁回。

蘇女士於2014年5月30日﹐以自僱人士身分以商業類別向聯邦移民部申請永久居民。當時﹐蘇女士育有一名18歲以上的兒子。根據當時移民法例﹐申請人超過18歲的未成年子女均須填寫兩張表格﹔然而﹐蘇女士提出申請時﹐其子並未填寫有關表格。

同年8月1日﹐經修訂後的移民法正式生效﹐該法例對未成年子女重新定義。在新定義下﹐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年齡由22歲下調至19歲﹐而仍在大專院校讀書的超齡子女可獲豁免的法例亦同時廢除。

移民部於同年8月7日向蘇女士發信﹐指由於她的申請表不完備﹐故被退回。移民部同時退回蘇女士的申請費﹐她的申請並未接納﹐亦沒有保留任何紀錄。同年11月17日﹐蘇女士收到被退回的申請表。同年12月2日﹐蘇女士連同上次被指缺少的2份表格﹐再向移民部遞交申請表。蘇的移民顧問在申請表上附上一封信﹐指移民部若將蘇女士的申請當作全新個案處理﹐在修訂後的移民法下﹐其兒子便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要求而被剔除﹐因此懇求移民部將蘇女士的申請當作延續個案處理。

到了2015年1月13日﹐移民部回覆蘇的申請﹐並正式以其兒子不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條件為由﹐退回對方申請。

為此﹐蘇女士要求司法覆核﹐推翻移民部的決定﹐理由是在移民及難民保護法中﹐並沒有任何內容說明﹐移民官有權將一個未完備的申請表格當作不存在。

移民部的回應則是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的定義﹐一個未完備的申請不算是一個正式申請﹐亦因為如此﹐當時移民官並未有接受申請人繳付的申請費。由於申請人在新修訂的法例生效後﹐才遞交完整的申請表﹐故第二次提交的申請表必須根據新修訂條例執行。

蘇女士一方則反駁﹐指事件的問題並不在於移民官是否有權退回未完備的申請﹐而是他們能否將一份未完整的申請表當作從來不存在。另外﹐其代表律師又指﹐移民部並沒有交代﹐當移民官遇到未完整的申請表時﹐一般的處理方法。

法官作出裁決時﹐參考了一個案例。該案例中﹐一名華裔男子在同一日分別透過本土及海外遞交表格﹐以配偶類別及家庭類別申請其另一半成為永久居民﹐但2份表格皆因資料未完備而被退回。當事人其後再遞交申請﹐他先透過家庭類別入紙申請﹐兩周後﹐他再以配偶類別提交申請﹐2份申請表格都完備。

在該案例中﹐法官裁定移民部應接受申請人哪份表格時指出﹐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申請表內容必須符合最低要求﹐由於申請人第一份表格的資料不齊﹐故不能受理。

根據上述案例﹐加上主理蘇女士一案的法官認為﹐移民官在處理申請表時﹐只是依照法例及政策指引行事﹔而法例規定﹐所有永久居民的申請﹐無論內容或表格都必須齊備才獲接納﹐目的是對所有申請人公平﹐並確保處理個案時達到一定效率。資料不齊全的申請表的確可當作不存在。

此外﹐法例又規定﹐申請表格須連同其他文件一同遞交﹐當中包括申請費付費證明﹐在本個案中﹐移民官未有收取蘇女士的申請費﹐亦是另一證明﹐顯示蘇女士第一份申請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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