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財委會去年審理新界東北發展前期撥款,時任主席吳亮星於6月27日會議上,宣布拒絕再處理議員新提交的動議,其後在多名泛民議員離座抗議時「剪布」,宣布表決並通過撥款。財委會委員黃毓民不滿吳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高院拒絕批出許可。黃不服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其上訴沒合理勝算,故拒絕受理,並下令黃支付7萬元訟費予財委會前主席吳亮星和張宇人。 限期10月滿 黃12月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於判辭指出,本案的上訴限期原於去年10月21日屆滿,法庭亦曾於限期屆滿前發信提醒,但黃毓民直到12月3日才提出上訴,解釋因個人失誤,上訴庭認為這屬非常長的延誤,亦非屬可諒解的,故決定於考慮是否受理上訴時,採納較高的門檻,即上訴人須證明上訴有真正的勝算。 判辭指出,原審法官正確引用終審法院就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司法覆核「剪布」一案的判辭,並指基於三權分立原則,法庭不會干預立法機構行使權力,政治問題應交由政治程序解決。 【案件編號:HCMP32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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