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丁權存廢 及丁屋爭議

[2016.01.14] 發表
去年11月套丁案的涉事地段雜草叢生,附近亦未見有大規模的建築工程。有附近居民稱,知道土地屬發展商,但不知道實際業主是誰。
2014年,劉青雲、方中信、林家棟等人主演的電影《竊聽風雲3》,以「丁屋政策」為題材講述黑市炒賣丁權,因價格太高,吸引地產商串謀居民圖利,惹起討論。

【明報專訊】2015年11月,11名沙田原居民因「套丁」被判罪成入獄,法官認為,眾被告的行為以丁權牟利,與丁屋政策的原意相違背。判決引發鄉議局不滿,指嚴重損害原居民傳統權益。丁屋政策沿用40多年,是否仍然行之有效?丁權又應該存或廢?

何謂「套丁」?

根據政府的丁屋政策,若要申請興建丁屋,申請人必須是新界原居民;且須擁有土地,缺一不可。「套丁」是指發展商買入土地後,用可觀的價格招攬擁有丁權的原居民,然後名義上將土地「轉售」給願意「出售」丁權的原居民,以符合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建屋牌照,同時相關公司與原居民簽署一紙秘密協議,把原居民的丁權、即有關地段的實際控制權轉讓給發展商。

◆事件背景

丁屋政策(官方稱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始於1972年,原旨在爭取原居民支持新界規劃,年滿18歲、父系於1898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子可建屋。丁屋最高3層(上限27呎╱8.23米高),每層面積不超過700平方呎,毋須向政府繳付地價,每人一生可申請一次。當時政府強調丁屋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1987年,政府修訂條例,丁屋及村屋須取得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才可興建。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若想出售及轉讓丁屋予非原居民,須向政府申請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

2015年11月,丁屋發展商串謀22名新界原居民,虛假聲稱原居民向發展商買入土地,符合「有權有地」的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丁屋建屋牌照。惟實際上有關交易屬虛假陳述,發展商藉此「套丁」,居民則非法轉讓丁權予發展商。發展商與其中11名居民被裁定22項串謀詐騙罪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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