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侍應今年2月初在上水水貨店舖外持有打火機並意圖損珧]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判刑時強調,雖然被告希望藉事件表達訴求,但亦要考慮後果,判他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事後有悔意 已還押38天 報稱侍應的被告李自強(19歲,圖),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疰a或損壞財產罪,早前被裁定罪成。辯方律師引述李的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報告,指李的家庭關係和睦,無不良習慣,事後有悔意,明白自己行為不當,加上被還押了38日,已上了一課,請求法庭判處較短期的社會服務令。 官:要表達不滿也要守法 裁判官黃士翔判刑時表示,李在事件中未使用打火機,但若用來燒垃圾桶,火勢將不能受控,非常危險,考慮到辯方求情指今次事件非為自身利益,但黃官強調要表達不滿也要守法,做激進行為前要考慮後果,判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根據案情,被告李自強於今年2月1日晚在上水巷仔街的商舖被警截停,被搜出褲袋內有黑色打火機,電話內一個WhatsApp群組談及「燒烤」及「不留痕[」字句,背包內有數張寫有「香港建國」的揮春等物品。李警誡下解釋,他是到現場拍照,記下水貨店位置「方便以後識薄v。 【案件編號:FLCC6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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