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電燈有限公司涉拖欠員工休息工時補償,案件昨在勞資審裁處續審,申索人包括兩名現任及一名前任港燈駐南丫發電廠消防人員。其中一名申索人稱,工時為16小時,但實質當值24小時,當中8小時休息時間實須候命,收到緊急指示後要在4分鐘內出勤;雖有出勤津貼,但等候時間不計算入薪金內。 其中一名申索人、已退休的黃家禮作供時稱,8小時的休息時間非真正休息,若收到指示如火警、有人被困等需要出勤,員工亦需在該8小時中,輪流到控制室當值;雖有「補鐘」,但休息時間已被分隔,變相無法連續休息。 工時16小時 稱實質24小時 有份協助員工的港燈電力投資公司職工會名譽會長黃年勝在作供時說,早於1990年代已有消防部員工提出異議,惟公司一直以「處理緊」拖延。他又說,公司「唔係勞役中心」,不應要求員工24小時當值,資方去年3月已更改編制,將消防部員工的上班時間改為3更制,每更8小時。他認為更改編制的主因是資方亦同意編制不合理,否則不會作改變。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LBTC658、659、660、661、662、6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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