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教育局日前更新《學校行政手冊》,當中有關「學生自殺個案」部分,有一指引提醒教師「不應在事後對意圖自殺的學生給予過分的安慰」,臨牀心理學家葉妙妍認為,此做法適用於以自殺引人注意(attention seeking)的學生,但應為確有自殺意圖的學生安排輔導,手冊內容或令教師誤會。
教局﹕或令學生誤當尋關心方法
教育局回應,對於意圖自殺的學生,學校應於事後給予適當的安慰,但過多的安慰有可能令學生誤以為自殺行為是獲得關心的方法,教師和其他專業人員應按個別事件判斷。
此外,教育學院教育政策與領導學系一級專任導師莊耀洸認為,教局的《手冊》及《學校危機處理電子書》中,都沒提及學校可向律師諮詢意見,惟發生危機時,學校須向外或家長交代,往往因不諳法律而「說錯話」。他建議學校遇事勿先承認或拒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也不可與涉事者商討賠償,否則有可能不獲保險賠償。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認同此說法,他提醒學校勿稱可負起任何責任,但可以說「對不起」。教局回應,《手冊》訂明學校有責任把意外事件通知保險公司,並按保險公司所訂的細則處理。
心理學家﹕手冊或令教師誤會
教育局早前修訂《手冊》,在「學生自殺個案」部分的「不應做的事項」,提醒教師「不應低估任何意圖自殺的個案及其後果的嚴重性」,但同時指「不應在事後對意圖自殺的學生給予過分的安慰」,莊耀洸質疑後者可能令教師安慰學生時「點到即止」。葉妙妍說,該句會使沒讀過心理學相關課程的教師不明所以,她估計該句是提醒教師,要了解學生意圖自殺的原因,若學生以自殺引人注意,教師便不應每次都「大費周章」地關懷,否則會令其誤會這是可令人注意自己的有效方法,反而要為有關學生安排輔導。葉建議可指引修改用語或加以解釋。
莊補充,學校遭索償時,法團校董會或校董會可能要負上民事責任,建議《手冊》及《指引》提醒學校,在危機事件後盡快向校董會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