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對來自越南華裔夫妻在辦理家庭團聚移民時,因某些步驟上的疏忽而沒有獲得越南政府頒發的結婚證書,導致丈夫雖然再三強調他們夫妻的事實婚姻,但移民部秉公處理,以當事人缺乏結婚證書拒絕受理,事主雖向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覆核,但法院駁回其申請。
法院本月發出判詞,指現年57歲的越裔加國公民唐某(Vinh Quoc Tang,音譯),與現年41歲的越南公民曹女士(Thi Thu Ba Cao),於2000年11月21日在越南舉行了佛教儀式的婚禮。婚禮結束後,越南當地掌管結婚登記的人民委員會告訴唐氏夫婦,在婚禮結束10天之後領取他們的結婚證。但10天未到,唐某就已經返回加拿大。當曹女士按期前去領取結婚證時,人民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告知曹女士,必須是夫妻倆同時親身到來才能領取結婚證。
雖然發生了上述情況,唐某直到5年之後才返回越南。曹女士於是再次聯繫人民委員會,希望可以拿到結婚證,但辦公室方面則回覆稱,相關證件已無影無蹤。
2008年,唐先生的岳父向人民委員會遞交了一份確認申請,尋求對方證實唐某和曹女士的確已結婚。人民委員會僅證明,2000年11月21日曾有過一次婚禮。
2010年,唐某向加拿大駐新加坡領事機構遞交夫妻團聚移民申請,簽證辦公室官員認為,唐某和曹女士並無事實婚姻,因此拒絕了申請。唐某於是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提出上訴。
2013年8月22日,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要求唐某出具越南法律認可的文件,以證明他與曹女士的婚姻關係,稱人民委員會提供的前述確認文件,不足以在越南證明兩人的合法婚姻。
2013年11月19日,唐某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去信解釋他與曹女士的處境,及為何不能獲得結婚證書。
移民及難民委員會調查發現,越南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前去人民委員會領取結婚證,是獲得這一文件的必要步驟之一。而唐某則辯解稱,沒有結婚證並不影響婚姻的事實。他隨信附上加拿大律師Yehuda Levinson的法律意見,以說明外國婚姻的合法性。
移民部則堅持認為,唐某和曹女士沒有結婚證,說明婚姻登記必須的步驟未達成。移民及難民委員會也認為,唐某和曹女士沒有結婚證,即這個婚姻從未被登記或生效,因此曹女士也不被認定為唐某妻子,所以不能以夫妻團聚理由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