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42宗學校遭告疏忽 半數和解 律師:學校須如父母般謹慎

[2015.08.17] 發表
退休校長英汝興(站立者)為教聯會主持「教師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識」講座,除了談法律知識,也讓教師分享經驗,每次都吸引不少教師出席。(教聯會圖片)

【明報專訊】中華基督教會基真小學學生墮樓事件引發社會關注學校危機應變能力,為教師辦法律工作坊的大律師黃瑞紅表示,教育界危機意識低,部分人抗拒訂立安全指引,又或不知外判課程發生意外,學校或會被問責;法庭處理這些個案時,要求學校對學生履行如家長照顧子女的責任,並會以校方有否做足預防措施、臨場反應是否合理等,以決定學校對學生是否構成疏忽侵權。據教育局數字,過去5學年有42宗學校遭不同人控告疏忽侵權個案,至今有20宗庭外和解。

暫無個案確立疏忽侵權

若學生、家長、教師甚至校外人士認為學校疏忽致其權利被侵犯,可控告學校。根據教局數字,學校多以庭外和解處理。教局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42宗個案中,部分仍在處理中,暫未有學校疏忽侵權的個案確立。

專家倡每年演習 補經驗不足

為教聯會主持教師法律講座及在大學任教校長培訓班的退休中學校長英汝興說,學校最大問題是處理意外的經驗不足,如有學生在師生面前鎅手,「他鎅一刀就流一次血,大家都知應令學生平復,但實際上怎做?該先保護他還是其他學生?」曾有如此經歷的教師分享,事發時一邊與涉事學生聊天,引開其注意力,一邊派學生往教員室尋求支援,至其他教師抵達及有信心控制場面時就合力捉着該學生,將他送院。

英建議學校每年在教師會議深入討論一兩宗個案及演習一兩次,「如學生跌斷腳,教師、校務處該怎辦?」教師亦宜就該校較常見情况交流處理方法。

外判班校外意外 倘證校方失職須負責

為教協和教育局等主持教育界法律工作坊的大律師黃瑞紅說,本港家長就疏忽侵權控告學校的案例不多,加上教育界法律培訓發展落後,不少教師連基本法律知識都不掌握,如以為買服務就不用承擔責任,其實不然,「若(外判) 游水班出事,學校要證明曾設法確保外判公司的導師有專業技能及有緊急應變措施,若上課時不夠人看管孩子,學校要加派人手」,亦有教師以為學校毋須為校外的意外負責,但外國曾有學生上課期間溜出學校亂過馬路,致一司機為閃避他撞車死亡,校方因沒盡責監管學生被裁定失職。

黃表示英澳有很多相關案例,大原則是要求教職員對待學生時,須如同父母般合理、謹慎,「如父母發現孩子從碌架牀跌下,會立刻帶他看醫生」,學生年紀愈小、參與的活動風險愈高,學校的責任愈大,除非校方可證明因須照顧眾多學生,未能專注照顧個別孩子。

律師:有教師抗拒訂立指引

然而,法庭並非要求學校絕對安全,而是會考慮校方是否已採取一切可行方法預防悲劇,如訂立及執行合理兼與時並進的指引、培訓教師、備有急救設備等。黃說有些教師質疑訂立白紙黑字指引,「下下執到咁正」,不切合人性化的教育界,但她指訂立指引其實只是法律的最低要求,出事時教職員還要合理地運用常識應變,不能以「只是跟指引辦事」做托詞,「就如小孩做手術要家長同意,但若孩子命危,醫生不會堅持等家長來簽字」。

被問到部分學校規定教職員須經管理層同意才可報警,是否會令校方因延誤召白車被問責,黃表示要視乎教職員能否隨時聯絡上管理層,及事發時真正的應變情况;若教師出錯,須由學校承擔後果(轉承責任),一般是被民事索償。黃又強調,教職員認識相關法律並非為避免承擔法律責任,這只是「副產品」,根本目的是避免慘劇發生。

【學校危機應變,系列一】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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