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首被告葉劍華昨自辯時表示,被內地公安拘留10天後,最終於去年3月17日被移交返港。當天早上有兩名警員到看守所探望他,但要求他「要同我]合作,如果唔係唔帶你返香港」,公安將他交予香港警方前,亦叮囑他要和香港警察合作。葉回到香港後,隨即向香港警員投訴:「我鬗j陸畀人打」,他稱警員回應說:「好正常呀,我]都會打你啦!」 指警要求簽供辭簿 否則「返大陸」 對於控方指葉劍華曾於警誡下說:「我都係收人錢做洬Q,我負責隅悟Q,斬人係華仔斬謘v,葉否認說過這些話,「我無咁講過,我都無講過洁v。葉續稱,警員其後要求他在記錄警誡供辭的記事簿上簽名,否則「即刻返大陸」,他只好照辦。 葉表示,當日他被帶到上水警署的房間,其間一名高級警官入房,要求他供出主腦,又說可安排他做控方證人以獲減刑,但他表示不願錄取口供。兩名警員帶他往洗手間「傾擸U」,並說「我都要做場戲畀上司睇,一陣我同你落口供,你要鬗f供上講說話,煙仔你又食鰴漶A陣間你要準備」,兩警其後打他的心口和背。 後來警員替葉錄影會面,事前警員要求葉於鏡頭前稱毋須律師陪同。葉的大律師艾勤賢問他,為何他錄影會面時的聲量很小,更曾先後16次被警員要求「大聲齱v,葉回答說「我都唔想落口供」。艾勤賢又問他,為何錄影會面時能說出劉進圖的車牌號碼和車輛顏色,葉表示警員於錄影會面,已事先將答案告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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