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擁有「蓮蓉第一家」美譽的蓮香樓,其位於香港與廣州的店舖雖同出一源,但自1949年分家後各自經營。香港蓮香於2006年申請註冊「蓮香」商標,惟有關商標已經被廣州一方註冊,兩店因而鬧上法庭,廣州一方早前上訴,不服法庭裁定其在港的註冊商標無效,上訴庭昨頒下判辭,駁回廣州一方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於判辭中指出,雖然「蓮香」的商標源於廣州一方,其在內地使用該商標多年,但商譽有區域特定性。廣州蓮香樓在1984年至2006年期間,打入本港市場,現時已經退出本港市場,而蓮香茶樓及餅家則為在港具逾80年歷史的本地品牌。廣州一方進入本港市場前,香港一方已經在本地市場建立其優良聲譽,當提及「蓮香」產品時,市民只會聯想到香港一方而非廣州一方。 法官認為,由於廣州一方在2007年開始停止出口月餅至本港,其註冊商標失效後,廣州一方反遭控告侵權的可能不大,廣州一方也可另行註冊「廣州蓮香」或「廣州蓮香樓」作為商標。 【案件編號:CACV1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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