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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本港七旬翁張炳仁接受訪問,表示尋求安樂死不果,曾萌生自殺念頭,但他左邊身完全癱瘓,連「自殺的能力都沒有」,認為健康的人無法理解長期病人的痛苦,令病人倍感孤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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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斌仔」鄧紹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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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時事議題﹕香港立法有難度

【明報專訊】荷蘭、比利時等地已經立法准許安樂死,香港情G又如何?安樂死立法會遇上什麼問題?立法後又是否無後顧之憂?

斌仔引發安樂死爭議

香港安樂死的爭議最初是由「斌仔」鄧紹斌帶出。斌仔原本打算當體育教師,22歲時因為綵排畢業禮,後空翻落地失手,導致頸椎受傷,全身癱瘓,終身要使用機器輔助呼吸。他認為這樣的生活失去人生意義,2003年口含筷子按電腦鍵盤寫信給當時的特首董建華,指自己「喝一口水,吃一口飯,也要求人,我寧願無飯吃」,希望有尊嚴地結束生命,引發社會對安樂死的關注和討論。2012年,斌仔疑因細菌入血導致敗血性休克逝世,終年43歲。

社會氣氛

不少意見認為本港社會對「死亡」仍然忌諱,停留於1970、80年代的想法。在立法會,曾有議員提問本地相關的立法諮詢為何遲遲未推行,政府回覆指因為社會上無強烈訴求、要求改變現行法律對安樂死的立場,所以當局並無打算研究或諮詢,反映政府和市民對安樂死立法的討論氣氛不算熱烈。

現行法例

全身癱瘓的斌仔(鄧紹斌)生前慨嘆自己連自殺的能力也沒有,但無人「能」協助他。因為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B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醫管局《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也指明,安樂死是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所以安樂死在香港不合法,也不符合醫學道德。

2004年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建議「預前指示」(advance directives,病人在清醒時寫明不接受什麼類型的治療)以保護病人權益,並於2006年發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指出「預設醫療指示」的精神,強調病人如遇上﹕病情到了末期、持續陷於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的昏迷,有權選擇不再接受「無效的維持生命治療」。雖然現時無法例訂明預設指示的法律地位,但任何人都可按個人意願作出指示。

社會各界認為「預前指示」與安樂死的原理如出一轍,認為政府應盡快將安樂死合法化。不過,前食物及衛生局長周一嶽指出,「預前指示」以「病人最佳利益」決定治療方法,是在「無效的生命治療」下病人的個人意願;而安樂死是病人主動積極結束生命,兩者不相同。

◆安樂死立法限制和衍生問題

(1) 醫療水平未能支撐立法

中國在1980年代初已探討安樂死,不過立法一直未有進展,醫療水平是探討重點。若國家醫療水平發展未成熟,但安樂死法案通過,容易讓醫院和醫護人員隨便斷定某種疾病是絕症,使病人失去治療信心,動輒尋求安樂死,造成濫用,影響社會風氣。

中新網〈安樂死試點可望破解立法困境〉一文也指出,安樂死需要有權威、中立、專業和客觀的醫療機構鑑定病人情G,但觀乎中國的醫療鑑定、醫生的職業道德,還未適合推行。

(2) 實際執行有困難

2007年,瑞士最高法院判決容許嚴重精神病患者也有權安樂死,掀起波瀾。不過,法庭強調精神病人需被醫生判定為無藥可救、病人自願,才可安樂死。

美國賓州大學生物倫理中心主任卡普蘭批評此政策有執行難度,在精神病學與心理學的範圍中,醫師「不在行」分辨哪些精神病患者是「暫時絕望」時做決定、哪些是確切需要安樂死。

香港醫學會前會長勞永樂也表示,澳洲曾容許精神病患者安樂死,但再次檢討個案時才發現病人是精神抑鬱,可用其他方法處理,但因病人已經死亡而無法回頭。

(3) 監管寬鬆 長者恐慌

在英國,當地一直反對安樂死,其中一個理據是害怕有太大誘因令醫生對病人「從寬應用」。

在荷蘭,不少病人家屬不忍親人受苦,向醫生提出安樂死要求。雖然法案規定,如果病人神志清醒,應由病人自行決定安樂死,但有研究發現,面對此情G沒有太多人顧慮法案規定,會強行決定安樂死。人民網〈荷蘭老人出國躲避安樂死〉一文指出,由2002年下半年起,荷蘭老人因為害怕醫院和家人會合謀「合法下毒手」,向周邊國家逃亡。

(4) 非相熟醫生恐「斷錯症」

2012年3月起,荷蘭有6支行動醫療團隊「往生診所」巡迴全國,為合乎安樂死法律、但醫生不肯協助他們安樂死的病人服務,2013年6月更增至30支團隊。

「往生診所」由荷蘭死亡權協會(NEEV)成立,由受過安樂死專門訓練的醫生和護士組成,為病人提供合法的往生服務。不過,皇家荷蘭醫師協會(KNMG)表示,病人長期看病,和醫生產生密切關係,因此他們的醫生較能提供更全面的意見,「往生診所」往往是臨時上門,分析病症可能未夠精確,恐怕會有「斷錯症」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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