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卻因故死亡,被扣押的違法所得該如何處理?
南京市中級法院3月19日對這樣一起案例作出裁定:沒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的被告人張某違法所得90餘萬元。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張某在擔任南京江寧科學園發展有限公司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負責工程招標、預決算及合同簽訂等職務便利,為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蘇果購物卡、現金等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90.79萬元。
張某因此於2013年8月30日被監視居住,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捕。
案發後,南京市江寧區檢察院先行追繳並扣押財產90.79萬元,其中:被告人張某妻子李某代為退繳12.3萬元;被告人張某對外借款50萬元;被告人張某集資款28.49萬元。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1月2日向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4年1月16日,在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期間,張某因病死亡。
以往這類案件的處理,如果被告人死亡,對案件的審理隨之終結,也無法追繳其違法所得。
不過2013年施行的新刑事訴訟法第280條明確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的,檢察院可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據此,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4月29日向南京中院提出沒收張某受賄違法所得的申請。
庭審中,南京檢方認為,張某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1月16日死亡,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違法所得共計90.79萬元,且張某家庭財產至少為240萬元,有可供沒收的財產,應當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張某的妻子李某則提出,自己對丈夫李某的受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檢察機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張某贓款去向,丈夫受賄所得茅台酒已經扣押在案,所得購物卡已被丈夫消費,無證據證實扣押在案的錢款系丈夫違法所得。
李某表示,丈夫去世後,她作為張某的妻子依法享有財產繼承權利,請求法院駁回檢察機關的申請。
南京中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受賄犯罪共獲違法所得人民幣87.8萬元、50年貴州茅台酒一瓶,依法應予沒收。申請機關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被告人張某受賄違法所得的申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支持。
對李某「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贓款去向,無證據證實扣押在案的錢款系違法所得」的說法,法院認為,李某的主張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無合理解釋且無證據予以證明,上述扣押在案的財物均應認定為張某實施受賄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