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犯了罪,便要受罰。做什麼才叫犯罪?犯罪後,又要受怎樣的刑罰?古代雖沒有獨立司法機構,但針對犯罪與刑罰,也有一套標準,如唐朝時負責掌管刑獄的機構叫「大理寺」。刑法是古代律法其中一個核心,目的是透過刑法,加強規範人民行為,讓社會秩序井然。
一、判罪
古時的罪行包括殺人罪、與錢財相關的贓罪、官吏因公而犯下的瀆職罪及婚姻以外牽涉兩性關係的姦罪。罪行有分輕重,由北齊開始,屬最重罪的有「十惡」,意指十項非常罪行,均不能被赦免,所以後來又有「十惡不赦」來形容罪無可恕的成語出現呢﹗
「十惡不赦的罪行」
1. 謀反——謀奪君主大權、危害在位君主
2. 謀大逆——謀狺蚍q、皇陵及皇宮重地
3. 謀叛——通敵叛國
4. 惡逆——傷害近親長輩,如祖父母、叔伯姑父等
5. 不道——蓄意而且嚴重傷害他人
6. 大不敬——冒犯皇帝或不守禮節,如盜取皇帝祭天的物品
7. 不孝——對祖父母或父母出言不遜、詛咒或其他有違孝道的行為
8. 不睦——親族之間彼此攻擊
9. 不義——以下犯上,如百姓殺官員、學生殺老師;不守禮法,如丈夫離世,妻子不穿孝服並奏樂等
10. 內亂——近親的亂倫行為及其他姦罪
唐代酷吏來俊臣
犯罪的人需要接受審判,如果遇上心術不正的官員,隨意羅織罪名就可憐了﹗在唐代武則天掌權期間,一名大臣叫來俊臣,他擁有審理重大案件的權力,他不但對犯人隨意用酷刑,更製造假證據陷害他人。他不以為恥,還將陷害他人的「經驗」寫成《羅織經》!
「陷害經驗」 結集成書
來俊臣更誣告太平公主及武氏諸王謀反罪,可他沒料到他陣營中有人為自保,向武則天及太平公主等人告發其惡行,最終來俊臣被斬殺棄在鬧市中。由於他的惡行太多,百姓官員對他十分痛恨,有說百姓得知他被殺,還爭相前往剮他的肉,最後武則天要下旨誅滅他家族才能平息民憤。
二、受罰
古代罪犯的處罰方式,也有一定標準。在漢以前,刑罰頗殘忍,為犯人身體帶來不可磨滅的傷害,至隋朝頒《開皇律》,定下五大刑罰:
五大刑罰
一、死刑:絞刑或斬刑
二、流刑:流放他鄉
三、徒刑:強制勞役
四、杖刑:以刑杖打罪犯,五十次以上
五、笞刑:以刑杖打罪犯,五十次以下
如犯人犯上極嚴重罪行時,更有滿門抄斬、誅九族(族刑)等牽連家人的處罰方式﹗
■考考你
雖然處罰方式有統一標準,但三國以後的律例,按犯人的身分地位不同,受罰的輕重會有分別,部分人更享有特權!當那些人犯罪,可獲減免刑罰;即使他們犯死罪,也要等皇帝親自裁決才能定罰。究竟哪些人享特權?配配看﹗
1. 皇親國戚
2. 長期近身侍奉皇帝的人
3. 極具德行且負盛名的賢人君子
4. 擁有卓越軍事、政治才能,及具一定成就的人
5. 曾建功的人
6. 高官(三品以上)及貴族(一品爵位以上)
7. 為國付出、勤奮的人
8. 前朝或已禪讓的國君、貴族
9. 孕婦及老人
(A)有特權
(B)沒有特權
■知多點
子代父罪,減輕受罰?
所謂「法理不外乎人情」,有時平民百姓即使判罰,也會因特別原因而獲減免﹗明太祖朱元璋在位時,一父親因犯罪而判杖刑,兒子為父求情,並表示願意代其受刑,朱元璋認為兒子出於孝心,受感動之餘亦赦免其父的刑罰。
■中華概念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語出《左傳?僖公十年》,意指有意要加罪於人,無論如何也會找到罪名。
■想一想
你認同因應不同身分地位,罪犯的刑罰應有分別嗎?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