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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官員收禮金擬入刑罪

【明報專訊】中國刑法修正案擬訂新罪名「收受禮金罪」,以防一些官員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受賄行為辯護。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而無「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僅受黨紀、政紀處分。

打擊藉「禮尚往來」受賄

《京華時報》報道,據《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受黨紀、政紀處分。一些官員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的受賄行為辯護。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前天在一個刑事辯護高峰論壇上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

量刑比受賄罪輕

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並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陳興良說「這個罪名的設置就將感情投資的問題解決了」。

中國在1979年7月1日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通過了首部刑法典。1997年,中國刑法進行全面修訂,隨即又先後通過了8個刑法修正案。而刑法修正案(九)目前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2014年立法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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