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古蹟,原是為了保護古蹟,但指定之後,反而遭到拆毀。如此荒謬的事,就發生在首善之區台北市,有法無天的問題出在哪?文化主管機關可以袖手不管嗎?古蹟災難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推行30年的《文資法》就像埋入地下的榮化管線一樣,沒人問、沒人理。 首先是罰則太輕。一塊土地的利益如果上億,地主不會在乎區區的100萬罰款。5年有期徒刑,關出來又是一條好漢,誰管古蹟學者的大聲疾呼?《文資法》罰則是該與時俱進了。 其次是地方政府帶頭違法。遠的不說,1986年,高雄市府為了拓寬道路,截去左營鳳山舊城19公尺城牆,引起軒然大波;2009年,苗栗縣府為高鐵徵收案,強拆四方窯和八卦窯煙囪,被監察院糾正後又花1,000多萬公帑移到陶瓷博物館重建。 這些受《文資法》保護的古蹟、歷史建物,不管是被不小心拆了,還是故意拆了,都可見官方文資觀念的薄弱,政府都帶頭違法了,你還要民眾怎樣遵守法律? 再者,私有財產被指定為古蹟,是祖上積德?還是飛來橫禍?被暫定為古蹟,有6個月的鑑定期,確定後,地主可獲得補償以及容積轉移。但一紙文資法,就要剝奪你的權利,民眾通常不會服氣。指定及說服的過程,就要靠相關單位的智慧,絕不能只是「地給我、你搬走」,或「錢都給你了,你還要怎樣」的老大心態。 多年來,《文資法》在開發至上與文化保存價值間不斷拉扯,也曾多次修改,但是古蹟憾事仍不斷發生。中央、地方主管單位若不積極關注,民眾若沒有保存觀念,法規訂得再完善,仍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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