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加拿大刑事法﹐凡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死亡﹐都列為兇殺案。但兇殺案大致可分為應受責備(culpable)或不受責備(not culpabel)兩種﹐在個別情況下﹐一人或間接、直接導致他人死亡﹐仍可列為不受責備﹐自衛殺人便是一例。 過失殺人、二級謀殺及一級謀殺均屬於應受責備的兇殺案。所謂過失殺人是指被告在沒有意識下﹐由於自己的不法行為(unlawful act)﹐導致他人死亡。至於一級謀殺﹐則是因為被告的不法行為而導致他人死亡﹐而被告有意圖將受害人置於死地﹐又或被告明白到其不法行為﹐將可令他人嚴重受傷致死。 另外﹐當犯人進行或嘗試進行性侵犯時﹐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則一律列為一級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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