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行法例下部分罪行如非禮及襲警等均屬「例外罪行」,即使罪犯初犯並有悔意,法官或裁判官都不能以緩刑方式處理。法律改革委員會(下稱法改會)昨發表報告書,認為「例外罪行」概念已過時,建議廢除,改由法官或裁判官因應案件實質情况行使酌情權。
包非禮襲警等 不准緩刑
法改會諮詢文件指出,當局於1970年代訂立例外罪行,是由於當時暴力罪案猖獗,立法機關擔心法庭對這些罪行的判刑會過輕。文件認為,現時暴力罪行已較以往收斂,設立例外罪行的初衷已不復存在。
另外,例外罪行不包括某些嚴重罪行,例如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卻反而收納了某些較輕微罪行,如企圖非禮,這或令法律顯得隨意和不公平。
法改會於去年6月曾發表諮詢文件,大部分回應者均贊成廢除例外罪行,包括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等,而警務處及關注婦女暴力協會等則表示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