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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申逆權侵佔 須住滿12年

【明報專訊】根據《時效條例》,任何人只要無間斷佔用私人土地12年,即可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以獲得有關土地的業權。

須曾為土地繳地租差餉等

惟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佔有私人土地12年只是逆權侵佔的「入場券」,法庭仍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其間土地佔用者是否在「安寧」的情G下(peaceful environment)佔有土地,例如有否遭土地擁有人驅趕。另外,土地佔用者須曾為該土地作「付出」,例如繳交差餉地租、維修費和管理費等,才有望作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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