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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V診所內貼有告示,指香港法例421章22條第一節列明,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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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虐畜判刑阻嚇力不足

【明報專訊】「香港是一個奇怪的城市,有很愛動物的人,也有很冷血的人。」Mark如此慨嘆,同時談起2013年2月的一宗案件︰一個男子稱受失眠困擾,指距離住所140米一間村屋的唐狗吠聲過大,在心煩氣躁下向唐狗潑天拿水再點火,唐狗嚴重燒傷,終被人道珝嚏A男子因殘酷對待動物罪成判監8個月。

「裁判官直言這是他處理過最壞、最殘酷的(同類)案件,怒斥被告買天拿水再引火焚狗不是一時衝動,而是有計劃行事。」Mark指該男子被判監8個月是不足夠,但無可奈何。「一條生命只值8個月!而且判刑沒有考慮主人心理上受到的傷害,對狗主不公道。我們後來向律政司反映不滿,律政司長袁國強親自回覆,指刑期多考慮過往案例的刑期而定,考慮過沒有把握覆核刑期,所以不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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