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眼女申向警索償 法援署促重新考慮

[2022.06.16] 發表

【明報專訊】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示威中,一名女子在尖沙嘴警署外被「射爆眼」。據了解,她正申請法援,以入稟區域法院向警方索償,但法律團隊早前收到法律援助署回信,署方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意味有可能拒絕提供法援。本報正就本案的申請進度等向法援署查詢,署方稱將於稍後回覆。

根據《時效條例》,一般人身傷害提出申索有3年限期。換言之,事主須於今年8月11日或之前入稟法院。據悉事主正申請法援,並欲以警察過分使用武力及惡意使用武力作為入稟理據。

署方稱料警以合理武力辯解

據了解,事主的法律團隊於上月收到法援署的來信,要求她重新考慮是否提控,署方又提出3點,要求事主回覆,再決定會否提供法援。署方在信中表示,預料警方聲稱使用此等武力為合理及可接受;單純的疏忽不足以構成惡意傷害;追究警員的行為責任,需建基於惡意傷害,即該公職人員知道其行為會令索償人蒙受損失,並知道行為違法,但由於警員有權攜帶武器及開火,因此必須證明開槍警員是有意作出行為。

翻查資料,該女子曾以代號「K」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指稱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其醫療報告,屬侵犯私隱。法官其後裁定她敗訴兼須付訟費,並裁定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屬合法。K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後再被駁回。判辭表示,K沒有獨特權利取得搜查令,因她並非整份醫療報告的擁有人,法官重申若容許該權利存在,意味任何人得知自己被調查時,都可要求警察提供搜查令,會對刑事調查造成深遠影響。

曾以開槍「合適」拒法援

除上述一宗,另有數宗反修例事件中受傷市民向警方民事索償的案件(見表),其中在荃灣受槍傷的中五男生曾志健,前年申請法援向開槍警員展開民事索償,法援署指他未能證明有合理理由提出訴訟,並以警方開槍「合適」為由,拒絕其申請。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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