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辭詮釋提23條 湯家驊:釐清危害國安範圍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法官在判辭提出,要將《基本法》第23條結合《港區國安法》第7條詮釋。據悉,律政司早前就在書面陳辭以基本法23條闡述國安法的立法背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23條未完成立法,「法庭無可能講未立法的罪行」,判辭只是引述23條部分罪行,旨在釐清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
湯家驊表示,終院判決沒有擴闊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義,「煽動他人犯國安法一定是危害國安罪行,但(控罪)不會延伸至煽動隨地吐痰、違例泊車」。湯強調,羊村繪本案提控的《刑事罪行條例》在回歸前已經存在,當年立法原意是保障英女王權威,「除了港區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官方機密條例》都是一套國安法」。假設有人向立法會選舉票站縱火,會否被視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湯說,為脅迫政府而縱火,可能犯下國安法「四大罪行」中的恐怖活動罪。
吳宗鑾:危害國安罪「本來就闊」
大律師吳宗鑾表示,本案沒有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危害國安罪行「本來就比較闊」,包括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煽動等罪。吳舉例,假設有人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方可以指控疑犯有意危及國安,法庭就會視之為危害國安罪行,申請保釋不會容易。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則稱,從國安法第3條可見,司法機關有責任保障國家安全,不只規管國安法下的罪行,亦可以根據其他相關法律。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