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被告保釋上訴許可 終院判辭:黎智英案高門檻適用 國安法結合23條詮釋 羊村案涉危國安
【明報專訊】《羊村》案5人被控《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刊印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涉案的前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秘書伍巧怡就保釋被拒上訴至終審法院,上周四遭拒絕許可。終院昨日頒下判辭,稱《基本法》第23條列明本港應自行立法禁止煽動叛亂,而《國安法》中的危害國安罪行不限《國安法》列明的罪行,將基本法23條結合《港區國安法》詮釋下,本案的煽動亦是危害國安罪行,應採納嚴格的保釋門檻。
申請人伍巧怡(28歲)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0(1)(c)條,至今還押逾3個月。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常任法官霍兆剛在判辭表示,本案重點在於兩個問題:一是「黎智英案」,終院就「危害國安罪行」定下更嚴格的保釋門檻,是否僅限於《港區國安法》列明的罪行;二是申請人並非面對國安法下的控罪,上述保釋門檻是否仍然適用。
指國安法未涵煽動叛國 其他法律需並行維護國安
終院判辭首先引述國安法第7條表示,香港應當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終院認為,國安法雖然列明「四大罪行」,但沒有直接涵蓋叛國、煽動等屬於刑事罪行條例的罪名,提供的法律框架並不完整。不過,終院表示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是與本港的法律並行運作(operate in tandem),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稱無指明國安法罪行 危害國安不限於《國安法》
終院表示,國安法提及的危害國安罪行,沒有指明是否國安法下的罪行,或者基於其他香港法律。因此,黎智英案定下危害國安罪行的嚴格保釋門檻,所指的是「能夠」(capable of)構成國安法下控罪,或者在其他香港法例中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對於申請方主張僅限於《國安法》控罪,終院稱說法無合理可爭辯之處。
至於申請人面對的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是否歸類為危害國安罪行?終院引述基本法第23條表示,香港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的行為,將基本法第23條結合國安法第7條去看,本案的煽動控罪屬於危害國安罪行。故此,「黎智英案」定下的保釋門檻必定適用於本案,終院駁回本宗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最後表示,既然本案採用更嚴格的保釋門檻,司法機關應確保案件及時辦理,避免被告受審前被長期還押。案中5名被告為黎雯齡(25歲)、楊逸意(27歲)、伍巧怡、陳源森(25歲)、方梓皓(26歲),同報稱言語治療師。
【案件編號:FAMC 32/21】
明報記者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