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勝利」 前暴動案大狀:無改定罪門檻 裁決指評估暴動勿「過於刻板」 江樂士:檢控實用指引
【明報專訊】終審法院昨日裁定「共同犯罪」及「共同目的」原則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有法律學者認為,裁決對被告一方沒任何益處,是「控方的勝利」。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裁決對控方及法庭提供「實用的指引」。有曾為暴動案被告辯護的大律師認為,裁決無改變相關罪行的定罪門檻。
香港大學法律系副院長楊艾文回覆查詢稱,裁決代表終院認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定義很廣,若要套用「共同犯罪」概念,將會是「沒有需要及多餘的」;而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中,控方毋須舉證參與者有「額外的共同目的」,認為是「控方的勝利」。對於不論被告在場與否,均能以「從犯罪行」或煽動、串謀等罪起訴,楊認為控罪定義並不比過往寬鬆,被控該兩罪的被告並無從今次裁決得到任何益處。
港大法律系副院長:
真誠信集結合法 不會入罪
楊艾文補充,裁決承認控方須證明暴動或非法集結者有意圖參與集結,故若有人真誠相信自己參與合法集結,相信不會被定罪。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認為,終院裁決釐清暴動及非法集結罪行條文的原意,形容裁決「符合常理」,顯示若有人穿黑衣、攜眼罩和面罩,必然涉及暴動或非法集結。他又表示,終院裁決亦指出評估暴動及非法集結發生的時間及地點時不應「過於刻板」,為律政司檢控及法庭裁決提供「實用的指引」。他認為這不代表會有更多人被檢控,律政司的工作應「一切如常」(business as usual)。
有曾為暴動案被告辯護的大律師表示,終院裁決沒有改變暴動罪的舉證門檻,只是釐清控罪適用範圍,法庭仍可從被告身上的裝備推論有否參與暴動,並要視乎具體情况。他舉例,曾有人將「香港民主女神像」抬上大帽山,「都係帶gear(裝備),但點可能係暴動同非法集結?」他又說,過往不少人在合法遊行喊口號,據終院所指,相關言語與暴動有關才可入罪,「如果令暴動火上加油,明顯會涉及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