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顯聰傷4警 政府追17萬
【明報專訊】警方2014年10月在旺角佔領區清場時,社運人士招顯聰涉衝擊警方防線,其後被裁定阻差辦公及拒捕罪成,判囚4周。律政司前日入稟區域法院,稱事件中有4名警員受傷,其中一人更永久喪失1.5%掙取收入能力,向招顯聰索償約17.1萬元。
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招顯聰。4名受傷警員分別為高級警員郭冠豪、高級警員郭永威、高級警員鄭大明及高級警員鍾澤然。
入稟狀指稱,2014年10月17日,警方於旺角彌敦道築起防線,被告嘗試超越警方防線,撞擊手持盾牌的郭永威及鄭大明。其後鍾澤然以阻差辦公拘捕被告,被告繼續掙扎,郭冠豪上前協助,與被告雙雙跌倒,被告壓茬◤a豪,又多次踢向他。
事後郭冠豪肩、膝及胸部等受傷,因右肩受傷而被評定永久喪失1.5%掙取收入能力,缺勤136天,獲賠16萬元僱員補償金。餘下3人則因傷缺勤2至8日,獲賠約2000至8000元。原告支付了他們的補償金合共約17.1萬元,現入稟向被告索償該款項及利息。
【案件編號:DCCJ 473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