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早前被指涉及去年6.21包圍警總集會,與眾志主席林朗彥和成員周庭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候訊期間須遵守不准離港等保釋條件。 稱合約條款不嚴謹 離港非必要 黃之鋒其後在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以離港赴英出席新書宣傳和演講,惟遭法庭拒絕。高院昨頒下裁決理由稱,書商對黃之鋒應否赴英給予很大靈活性,加上黃被頒下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後才簽約,若因而面對違約被索償的風險,只屬自食其果。 高院法官李運騰今年1月即時拒絕黃之鋒赴英離港的保釋申請,昨頒布判辭指出,黃之鋒與出版商簽訂的合約條款並不嚴謹,對黃應否赴英給予很大靈活性。李官同時留意到,黃獲准保釋後兩個月,才與出版商簽訂相關合約,認為黃不應期望其外遊限制因而獲撤銷,形容若黃需面對違約等情G,屬自食其果。 指回港與上庭僅差兩日 不夠緩衝 至於黃之鋒稱欲出席英國牛津辯論社(Oxford Union)的演講,李官認為他沒必要親身出席,又稱黃預計回港的日子與原先案件再提訊的日子只相差兩天,未足以提供「緩衝期」應付任何突發情G。 案件去年8月30日提訊,黃之鋒等3人獲准保釋,條件包括守宵禁令、禁足金鐘、除之前已訂台灣行程外,不得離港。案件至11月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提訊時,黃又申請到歐洲出席活動要求更改保釋條件但被拒,他再到高院申請亦被拒。去年12月黃再提堂時,又要求到英國演講及宣傳新書,申請離港,亦再次被拒。 【案件編號:HCCP575/19】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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