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竹市18歲吳姓男子,2015年時與友人在三元宮旁的公園玩耍,赤腳的他遭路燈電擊,一度失去呼吸心跳,搶救回來後卻導致嚴重腦損,至今仍無法自主生活,還出現「吃石頭、樹葉」等症狀,其家屬因而向路燈管理單位新豐鄉公所請求國賠,高院判決必須賠償176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吳男2015年在該公園玩耍,光腳與友人互丟水球為樂,但一旁路燈線路漏電,吳男遭受強烈電擊一度命危,搶救回來後卻因腦部缺氧受損,至今無法獨立行走、自主生活,日常瑣事都要他人協助照顧。 吳男因大腦認知功能無法正常執行,而沒有能力判斷物品能否食用,此後還出現吃蠟筆、石頭和樹葉等狀況,更因情緒躁動而不時猛抓自己的下體,癲癇症狀也頻繁發生,吳男家屬憤而提告,向新豐鄉公所要求2000多萬元的國賠。 一審新竹地院認為,新豐鄉公所應負起路燈管理義務,卻因人手不足而未定期檢查,判決國家賠償1761萬元,鄉公所不服而上訴,二審高院則認為,洗手台旁沒有任何警告或禁止標語,難認吳男有過失行為,因而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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