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市1名陳姓男子去年4月騎機車外出,行進途中卻被掉落的椰子樹樹葉砸中,當場摔車倒地重傷,全身多處骨折,陳男怒告市府養工處有過失,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養工處未善盡管理責任,判賠21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陳姓男子2019年4月28日騎機車行經楠梓右昌街,忽被從天而降的椰子樹葉砸中,害他連人帶車倒地,造成頭部外傷、左胸肋骨骨折,事後陳男認為椰子樹為高雄市府養工處管理的公共設施未妥善處理,因此依《國家賠償法》向養工處求償醫療費、精神撫慰金35萬元。 養工處辯稱,陳說目擊證人的資料在交通大隊,但被交大否認,並依現場照片,顯示案發後椰子樹已被移動過,違反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外,陳男在現場時就已包紮手臂,且在椰子樹掉落位置之前就已有刮地痕,有可能是他騎車自摔,而非樹葉掉落所致,自認沒有過失。 但養工處的說法仍然被推翻,根據交通隊提供的資料指出,另一名何姓女騎士目睹整起事件發生,當時她就騎在陳男對向車道,高空忽然有東西掉落砸中陳,隨後人車倒地,她趕忙上前查看,並把機車停在陳男後方,又說對方流了很多血,其他路人見狀也一併停下來幫忙。 法官審理後,認為養工處並未對椰子樹善盡管理責任,導致樹葉掉落後擊中騎士明顯有疏失,審酌陳男提出的賠償金額後,降為21萬元較合理,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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