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大埔中學生何國軒去年上學時遇到車禍癱瘓,法援署以「未能提出合理理據證明意外由司機疏忽引致」為由,拒絕其家人申請。有大律師指出,民事索償的舉證門檻與刑事訴訟不同,即使刑事上不足以定罪,司機仍可能有民事責任。 法援署回覆何家申請表示,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交通意外由何國軒在行人過路燈號為紅色之下突然衝出馬路造成,警方未有對任何人提出起訴,申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據證明意外由司機疏忽引致,署方拒批申請。 傷者衝紅燈不一定影響索償 大律師陸律雄指出,法庭處理刑事與民事訴訟時,舉證標準有所不同,前者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才能定罪,警方檢控門檻亦較高;後者則只計「相對可能性」,只要一方有較大可能因疏忽構成意外,已能滿足法律要求。陸指出,即使刑事上不足以定罪,司機仍可能要負民事責任,因車禍可致命,法律加諸在司機身上的責任較大,即使傷者曾衝紅燈,亦不一定影響索償。 陸另稱,過往有不少交通意外的民事訴訟案例,被告會主動提出賠償一筆金額作庭外和解,雙方毋須上庭。陸又表示,即使法援拒批申請,並不代表「釘死」索償的可能性,家屬仍可上訴法援結果或私人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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