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擔任商用物業開發公司經理的黃姓女子,因經營不動產買賣與租賃業的公司財務困難亟需資金周轉,以公司名義先購入北市一間原本經營超商的不動產,持偽造買賣交易及租賃契約,向銀行貸款2億5000萬元,事後被銀行檢核發現買賣價金不實要求還款,黃女挖東牆來補西牆,再以相同手法偽造另一份不動產買賣與租賃契約,向另一家銀行申貸2億8000萬元,遭調查局台北市調處查獲,新北地院日前將黃女依違反銀行法判刑4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女因公司財務出現困難,亟需大筆資金周轉,7年前以公司名義出資1億6500萬元購入莊女名下位於北市內湖區原本經營連鎖超商的不動產。 偽造買賣交易及租賃契約 為求順利抵押給銀行並核貸更高額貸款,變造買賣契約價金為3億2500萬元,並利用原本莊女與超商所簽租約,將租金由15萬元變造為25萬元,押金由45萬元變更為75萬元,同年5 月成功向銀行申貸2億5000萬元,同年10月銀行事後檢核發現買賣價金不實,要求黃女立即還款。 黃女為彌補這筆資金缺口,同年10月中再以相同手法偽造另一份買賣及租賃契約,以公司具有還款資力,獲另一家銀行決議通過該授信並成功核貸2億8000萬元。 黃女原以為不僅可以償還前一筆2萬5000萬元的銀行貸款,還留有3000萬元周轉金,殊不知自己早已被調查局台北市調處盯上並查獲。 新北地院日前依違反銀行法將黃女判刑4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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