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6年前就讀台南市安順國小六年級的林姓男童,上游泳課時溺水死亡,游泳教練獲不起訴確定,林的父母提國家賠償訴訟;一審判安順國小要賠償572萬多元,二審認定校方及游泳教練沒有過失,逆轉改判免賠,林的父母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林的父母提控指控,2013年5月16日上午安順國小六年級在導師及石姓游泳教練帶領下,到安順國中游泳池上游泳課,他們指控校方人員疏於照料致兒子溺水,且未積極持施以心肺復甦術及暢通呼吸道之急救措施,讓兒子來不急搶救到醫院前死亡。 台南地院認為,林姓男童的死亡與學校有因果關係,但考量本件溺水事故的事發突然,為在場人士均不及反應,安順國小之游泳教練雖有欠缺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之過失責任,但其救治男童過程仍屬盡心盡力,判決安順國小賠償572萬9675元。 台南高分院審佐相關證人證詞,認為當時校方人員並無疏於照料學童致其溺水,且急救過程並無不當,逆轉改判免賠,林的父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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