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電台昨引述消息稱,政府內部曾思考過引用《基本法》48條12款,特赦反修例運動被捕人的可行性,前提是一定要完成整個司法程序,亦不能事前作表態,以免影響司法獨立。特首林鄭月娥說不檢控不追究是「不會發生」,但她未有回應在司法程序完成後會否考慮。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不認同全面特赦,認為有違法治,建議仿效英國2011年騷亂後設立的「騷亂社區受害人委員會」,在完成整個司法程序後,由委員會決定是否特赦。梁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每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如果可以真誠認錯,都可以考慮(特赦)」。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說,香港人是要求政府參考1970年代廉政公署成立時特赦的做法,當年港督有智慧去處理特赦,反問今日的政府是否亦有智慧去處理。 港台:前提是先完成司法程序 港台報道昨引述消息稱,縱使行使特赦權,亦不能「一刀切」,要逐一審視每個已判決的個案,亦不能單憑特首個人想法決定特赦什麼人,而是要有劃一和客觀的執行標準,例如基於獨立調查委員會的建議,或宗教領袖等人提出的呼籲。 林太昨在上海出席活動後回應相關報道,重申若當局不檢控、不追究因犯法而被逮捕或正被檢控的人,是違背法治,有關情G不會發生。 林太上月曾被問到會否考慮特赦,她當時說「叫我們不再追究、釋放,這個大家知道無可能做到,因為大家都重視法治精神」。她提到基本法條文列明特首可對已判刑個案行使赦免,但若現時談特赦,恐怕會對社會發出一個錯誤信息:違法行為是不重要,因為最終會被赦免。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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